卷首|夏吟兰:法治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文/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夏吟兰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20期
法治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夏吟兰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作为成长中的人,具有身心发育逐渐成熟的自然属性和客观规律,需要家庭、社会和国家给予必要的抚养、教育和保护。1989年通过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迄今为止缔约国家最多的国际人权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权利就是儿童人权,是“人之为人的权利”,是每个个体儿童应当享有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权利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四类:一是生存权。每个儿童都享有固有的生命权,并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权和获得医疗关怀、生活水准、安全环境等项权利。二是发展权。每个儿童有受教育权和获得其体能、智能、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权利。三是受保护权。每个儿童享有家庭环境和受照料的权利(不与父母分离的权利),有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获得国家特别保护和协助的权利)。四是参与权。每个儿童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活动的权利。儿童有权利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
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未成年人权利的保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未成年人法律保障体系取得重大发展。我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认真履行公约确立的法律义务,制定和修改了多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已经构建起以宪法为依据,以民法典为基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反家庭暴力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专门性法律法规为主干,以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等相关政策性文件为补充的未成年人权利法律保障体系,全方位、多层次地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2020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等六个方面,以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了全面的修改与完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强调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国家责任,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确立为基本原则,增设“政府保护”专章内容,并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等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确立专门机制,强化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2021年颁布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事上升为国法”,倡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家庭教育,共同致力于提升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质量,构建起以家庭和家长为责任主体,国家、学校和社会分工协作,对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的协同育人机制。针对留守儿童、流浪儿童和困境儿童问题,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性文件,为特殊群体的儿童提供特别保护,助力这些儿童的健康成长。
国家推动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全面保护,制定多项法律制度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第一,建立并不断完善针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强制报告制度。2020年5月7日,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确立了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等发现儿童遭受侵害时的强制报告义务。第二,加强了对监护人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干预和介入,积极行使国家公权力介入儿童的家庭监护事务,为儿童提供国家兜底保护。在各地民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积极作为下,因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权益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多,相关案件涉及的犯罪既包括不履行监护职责、遗弃未成年人,亦包括构成犯罪的性侵害及暴力伤害等行为。第三,加强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防治和处罚,加大了对性侵儿童行为的惩处力度。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废除嫖宿幼女罪,并明确猥亵儿童“从重处罚”的规定。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加重处罚条款,增设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奸淫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女性的入罪条款,并明确“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猥亵手段恶劣”等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加大了对性侵儿童犯罪的惩治力度。
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是家庭、社会和国家的共同责任。让法治在尊重、促进和实现未成年人权利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好地实现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的目的。
编辑:欧达苑 芦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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